借款合同落款处未签名 不构成共同借款

人民网 2015-08-23 17:5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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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乌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出借人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上。由于二被告仅在合同开头签名,落款处并未签名。

近日,乌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出借人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上,由于二被告仅在合同开头签名,落款处并未签名,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与实际借款人不构成共同借款,驳回了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。

2015年8月23日,被告麻某因购买马某、程某夫妇的房屋急需资金,遂向原告某公司借款50万元。双方签订了《借款合同》,对借款期限、利息等进行了约定。麻某与马某、程某分别在合同首部借款方处签名,但在合同尾部落款处,借款方只有麻某的签名,马某、程某未在该处签名。借款到期后,某公司未收到还款,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麻某、马某、程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。庭审中,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、收条均证明得款人为麻某。

日前,法院经审理认为,依照日常生活交易习惯,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,双方应当在审阅合同内容后在合同尾部进行签名确认,本案被告马某、程某未在尾部签名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交易习惯。且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及收条,均证明借款为被告麻某所得。在原告仅凭借款合同而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马某、程某收到借款的情况下,不能认定被告马某、程某为共同借款人,故本院判决被告麻某承担还款责任,驳回原告对被告马某、程某的诉讼请求。(胡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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