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

益阳资讯助手 2018-02-27 11:05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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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》的规定,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5日组织召开了《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》(修改草案)听证会(以下简称《修改草案》)。

根据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》的规定,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5日组织召开了《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》(修改草案)听证会(以下简称《修改草案》),现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:

一、听证意见汇总

听证会上,代表们提出了13条修改意见建议,经整理主要涉及《修改草案》中的4个条文和5个附件内容,具体如下:

1.涉及第23条意见建议为“过渡费为800元/户·月标准较低,与实际租房成本不符。”

2.涉及第29条意见建议为“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成本应

纳入征拆总成本。”

3.第32条第5项意见建议为,因国家计生政策调整,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已停办,建议取消独生子女概念。

4.第33条第3项,60周岁以上的安置户安置面积问题。

5.附件(一),特种养殖种类太少;菜地补偿标准较低;旱地按经济作物种类据实补偿。

6.附件(二),苗木搬迁补助标准较低,不能涵盖成型苗木成本。

7.附件(三),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较低。

8.附件(五),迁坟补助标准较低。

9.附件(六),补偿项目种类较少。

二、听证意见采纳情况(具体)

经认真讨论分析,我局对以上听证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评议,得出以下初步处理意见,供市政府决策时参考。

1.关于对第23条过渡费标准调整的建议予以采纳。

将过渡费标准800元/户·月,拟调整为“根据地域差异,按800-1000元/户·月执行”。

2.关于对第29条被拆迁房屋拆除成本纳入征拆总成本的建议予以采纳。

3.关于对第32条第5项中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修改建议予以采纳。

拟修改为“经有关部门认定,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”。

4.关于对第33条第3项修改建议不予采纳。

理由:本条内容已在原办法规定基础上作出修改,且我市已有其他相关文件作出规定,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一致性,此修改建议不予采纳。

5.关于附件(一)的修改建议不予采纳。

理由:特种养殖项目已明确列举5种常见品种,政策文件穷尽所有品种补偿标准并无必要也不科学。旱地与菜地补偿标准在原办法基础上已大幅上调,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,结合实际不再上调。

6.关于附件(二)的修改建议不予采纳。

理由:《修改草案》已在原办法补偿标准基础上大幅上调。

7.关于附件(三)的修改建议部分采纳。

考虑市本级中心城区征拆成本实际情况,拟规定“市本级中心城区按1.2的系数计算补偿”。

8.关于附件(五)的修改建议予以采纳。

拟将迁坟补助标准类别调整为棺木坟和骨灰盒(坛)坟两种,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补偿。

9.关于附件(六)的修改建议不予采纳。

理由:本办法无法穷尽所有补偿类别,本办法未规定补偿标准的也已有相关规定补偿到位。

以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经市国土资源局评议会审查通过,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在政府门户网予以公布。

特此公告。

益阳市国土资源局

2018年2月8日

声明: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,除焦点官方账号外,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不代表焦点立场。